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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来源:重庆法院网作者:熊怀丽时间:2017-03-03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的重要环节,准确、有效、快捷的完成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笔者在审理的大量人身损害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医疗纠纷案件中发现,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司法鉴定时间较长,且部分鉴定花费较高。

   从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到报送司法鉴定材料、组织双方进行鉴定机构的选取,并移送材料进行司法鉴定整个过程平均需要耗时2个月左右时间,且部分鉴定的案件,存在反复补充鉴定材料的问题。鉴定机构在收到法院委托鉴定后,并未在第一时间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查看是否存在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遗漏材料、或者重要鉴定材料缺失等情况,而是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缺失又退回法院补充材料,这种退回补充材料次数不定,或者一次,或者两至三次,这样反复的“一退一补”大大拖延了鉴定时间,延长了结案时间。此外,部分鉴定费用收费标准偏高。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烟花爆竹致人损害案件,当时为了鉴定伤人的爆竹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经咨询该项鉴定费用约需40 000元左右,且即使花费了巨额的鉴定费也不一定能作出相关的鉴定报告,较高的鉴定费极大的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增加了案件的诉讼成本。

   2、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监管缺失,导致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难以被当事人信服,重新鉴定次数多。

   目前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及管理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有权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五花八门,且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门槛偏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对这些鉴定机构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的监管,导致鉴定结论随意性大,重复鉴定次数多,且出现“同案不同鉴”的情况多。笔者曾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对原告伤残等级的鉴定中,原告自行鉴定时,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结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为原告不构成伤残!同样都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同样都是对同一人所做的鉴定报告,两者结论差距如此之大,直接导致赔偿金的大大缩水,更导致了当事人对于鉴定机构的不信任及对鉴定结论的不认可,使得双方的矛盾再次升级。   

  二、建议完善

  1、鉴定机构应及时审查鉴定材料的完整性问题,并加强三方沟通。

鉴定机构在收到法院委托鉴定事项后,应及时审查(合理审查期建议为7天内)报送鉴定材料的完整性,是否存在材料缺失、遗漏等情况需要补充,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及时发函与委托法院或者原、被告当事人进行沟通,并一次性将需要补充的材料列明清楚,避免二次、三次的重复补充,导致鉴定时间延长。

  2、提高准入门槛,划分等级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机构的申请设立、考核评估以及等级的认证、公示等均有明确条件、规定等。笔者建议可以将鉴定机构分为A、B、C、D四个等级,A类为行业中的最高等级,最优,其鉴定的范围也是最广;B类其次,C类一般,D类最次;并实行降级、淘汰退出机制。即如果A类鉴定机构在一年以内其所作的鉴定报告中,其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或者重大失误,导致其鉴定结论与重新的鉴定报告差距较大的比例占其鉴定总数的5%以上,就可以将其降级为B类的鉴定机构,其相应的执业范围也予以减少,从而刺激鉴定机构对自身所作的鉴定报告必须严格认真负责。同时进一步健全鉴定资质评估、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价制度,从而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