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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身在国外的女儿不愿卖房 买方:签合同时打电话确认过了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3-30

 近年来,部分地方房价上涨较快,像嘉兴一些小区房价上涨甚至超20%,房屋交易市场十分火爆,但也因此产生一些纠纷。近日,嘉兴南湖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父母替身在国外的子女卖房而引发的纠纷。

  2016年8月27日,薛某在网上看到一则售房信息,房屋位于南湖新区,面积135平方米,售价115万元。鉴于当时房价已经出现上涨迹象,薛某认为这套房子大小、价格都比较合适,于是跟网上留存的电话进行了联系。接电话的是房主的母亲申某,交流中薛某得知,房主现身在南美,但是房产三证均在申某处,申某也愿意代子女出售该房屋。

  随后,薛某在中介的陪同下来到申某家中商谈交易事宜。谈妥价格后,考虑到申某不是房主本人,薛某当场让申某跟其女儿通话,确认她女儿同意出售该房屋。申某打完电话后,薛某这才放心。于是,薛某作为买方、申某作为卖方代理人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待房主回国后,办理过户手续。当天薛某向房主银行卡内支付了10万元定金及1万元回国路费,房屋三证交给中介留存。

  后来,嘉兴当地房价持续上涨。申某先是向薛某要求加价2万元,但薛某并未同意。后申某又以未经过房主授权、合同无效为由,不同意卖房。双方经过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

  2016年12月1日,房主将11万元退回薛某银行账户。此时,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于是薛某一纸诉状将房主和申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出卖房屋、签订合同已获得房主授权,虽无书面证据,但双方均认可签订合同时向房主电话确认的事实,因此合同有效。最终,经法院多次调解,申某及房主赔偿了薛某9万元。

  审理法官介绍,近年来,随着房价高企,类似案件多发。房屋交易主体在交易中,应该坚持诚实信用,更要注重证据搜集。他提醒说,买方一定要着重审核出卖人对房屋是否有完全的处分权,一般要考虑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形,如为家庭共同财产,需要其他成员共同书面同意出售,如未在现场,也可以通过对通话录音录像等方式来固定证据,以防万一。如卖方恶意违约,既可要求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差价损失,但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差价,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竞合时只能选择一种救济方式。卖方也应坚持诚实信用,切不可在房价上涨后随意毁约。否则,如果买方诉请赔偿差价损失,法院一般会支持确定违约日市场价与合同价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