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温州乐清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167876762

15058997427

您现在的位置是:温州乐清律师网>民事案件>正文

约定管辖的注意事项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2-28

  在当事人关于合同或财产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约定管辖到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方式被称作约定管辖,那么约定管辖是什么意思呢?要约定管辖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约定管辖

  约定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约定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约定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约定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约定管辖的注意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在约定受诉法院管辖时应当注意几点问题: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2、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五地之外的选择无效;

  3、协议管辖是对地域管辖法院作出的明确的、唯一的选择,对级别管辖作出的约定无效;

  4、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