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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没有使用的电缆线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3-14

【案情】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隆某和被告人李某到丰都县包鸾镇齐新村附近,伪装成通信公司员工盗窃通信电缆线,销赃后获得赃款7000余元;次日,隆某和李某又到丰都县包鸾镇齐新村附近,以相同方式盗窃通信电缆线,销赃后获得赃款1800余元。

  2017年10月28日,隆某和李某再次到丰都县包鸾镇齐新村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盗窃通信电缆线,被群众发现后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隆某处扣押了当日盗窃的通信电缆线。据通信公司员工称由于更新换代使用光缆,该铜芯电缆线已经没有使用。经鉴定,扣押的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80元。被告人隆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还赃款人民币8800元。

  【审判】

  丰都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报告人隆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小中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

  本案中,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在本案中,是否同时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如若构成则要将两罪进行对比,依据刑法想象竞合的定罪规则进行处理。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文位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章节,犯罪要求行为人造成了危害社会安全的后果。在本案中,由于通讯更新换代,该种铜芯电缆已经没有使用,对电缆的盗割危害的是通讯公司的财产利益,并没有对公众通讯造成影响,所以并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故而并不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只构成盗窃罪一罪。

来源:丰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