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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4-09

  定金是一种古老的担保方式,在《合同法》未出台前,理论界中存在着一种定金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现在很显然是错的,定金对合同的履行有很重要的作用,那么定金合同的类型有哪些?定金条款的范围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定金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1、立约定金。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2、成约定金。此种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3、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4、违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说来,违约定金类似于违约金。

  5、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和经济合同法第14条都规定了定金制度。然而我国法学界对定金的性质,却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我国定金的性质为违约定金。也有的认为,证约定金与违约定金是我国定金一般应具有的性质,不同意将我国法律上的定金解释为具有解约定金的性质。

  二、定金合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定金的适用范围,即定金适用于哪些种类的合同。当然这种对债的履行的担保,是否采用,是由当事人的自行约定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该条款中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定金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对定金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法对担保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作了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重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该法对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的适用范围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对定金的运用范围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那么,定金的适用范围应参照《担保法》第二条的系统的规定及我国有关经济合同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加以逐类分析。

  以上就是定金合同的类型和定金合同的适用范围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定金合同有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其他接触比较少,重点您注意一下定金适用于哪些种类的合同,当然具体怎么处理,当事人能不能自己约定等,建议您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