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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6-22

  高某在其租住处室内,因家庭琐事责备其子(14岁)时,遭口头顶撞后,遂上前打了其子左右脸部二计耳光,致其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次日上午8时,被害人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高某被传唤,后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高某提起公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重伤或者(在只有伤害故意,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前提下)致人死亡,根据具体案情,都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对他人身体不法侵害是否造成人身器质性的或功能性的损害也是故意伤害行为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因管教子女而致其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轻伤,符合定故意伤害罪的“造成人身器质性的或功能性损害”的要求,因此,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高某殴打被害人是出于管教孩子的目的”这只是他的动机与其他故意伤害罪的不同之处,只是反映出其主观恶性的大小,这是一个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的情节,高某作为一名体格健壮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用手击打一个孩子头部可能引起的伤害结果。不能因为他的动机及与与被害人之间的父子关系而不负其刑事责任。

  正如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应通过合理的途径对孩子进行管教,其采取暴力方式殴打子女,造成其子身体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以及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

  本案法院判决,除了根据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外,还考虑到了"今后被害人仍需被告人抚养,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及成长"这一情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