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特别是三种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是一个重点考察内容。那么不属于犯罪未遂有哪些情形?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怎么区分?犯罪既遂应当如何处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属于犯罪未遂有哪些情形
1、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2、没有具备犯罪未遂的特征均不属于犯罪未遂。
二、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齐备,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都成立,构成犯罪。
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 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 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2、犯罪未遂,是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被迫停止,导致犯罪未得逞。
(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
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3、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3)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 要件。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
三、犯罪既遂应当如何处罚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对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特征的既遂犯,我国刑法要求根据其所犯的罪,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不属于犯罪未遂有哪些情形”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犯罪未遂与不属于犯罪未遂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