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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12-01

  一个人卖淫和一群人卖淫是有区别的,一群人卖淫和组织人卖淫更是有区别的,主观恶性就不一样,组织卖淫的很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那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进一步讲,哪些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哪些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卖淫不犯罪,但是组织卖淫就要受到刑罚处罚了,此时一般是人的为组织卖淫罪。但即使是对于卖淫行为本身,就是尚不构成犯罪,但这也是违法行为,换言之也是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不过却不是刑事方面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