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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被告人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强迫交易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12-29

【案情】2013年3月22日左右,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万盛石林镇百花村开工建设万盛奥陶纪综合度假区工程,万盛金桥镇人陈某某与项目部达成口头协议,由陈某某负责供应工地材料,引起想给工地供应材料的任某1(另案处理)的不满。任某1遂安排在奥陶纪工地做安全员的其兄任某2(另案处理)随时注意动向。3月29日16时许,任某2见陈某某来到工地,即电话通知任某1、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帮助任某1、任某2达到强行给奥陶纪工地供应建筑材料的目的,马某某邀约了易某、陈某某等人到了奥陶纪工地,另安排雷某某驾车运送5把砍刀到达工地现场。马某某等人到达工地后,随即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在准备殴打陈某某之时被劝阻。易某、陈某某等人持刀拖地并伴以言语威胁施工方,在施工方称择日谈判后易某、陈某某等人撤离现场。后经警方介入,任某1、任某2未再次进行威胁、堵工。

   【分歧】本案中易某和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易某和陈某某持刀威胁的是不特定的人,不止针对工地上的管理人员,工地上还有其他工人和附近的村民,造成了他人的恐慌,导致工人都不敢上班,工地停业,扰乱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

    第二种意见,易某和陈某某受马某某的邀约帮助任某1、任某2,任某1、任某2的主观目的是排挤材料供应商陈某某,以达到让自己供应材料的目的,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扰乱的是市场交易秩序,应当以强迫交易来定性。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抢劫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交易秩序;强迫交易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2、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无事生非;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强迫交易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

    该案中,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易某、陈某某等多人在任某1与施工方正在协商的情况下,持刀在公共场所即施工地点威胁、恐吓、追逐材料商,案发当时有许多村民和工人在现场,其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给旁观者造成恐慌,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非市场交易秩序。从主观方面来看,任某1邀约易某等人去工地不是为了达成交易,是为了要将原来的材料供应商赶出项目部,无事生非,从而达到让他来供应材料的目的,双方本身并不存在交易。从客观方面来看,任某1不会给付任何货币和商品,是无偿占有该项目的供应材料渠道。

    综上,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