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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吗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9-01-01

  一般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都是由夫妻两个人共同来偿还的。例如,对方是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的时候所欠的债务,这种债务并不是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行,还有些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无论对方是否知情都有连带偿还的义务的。

  一、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一方仍然要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间有财产协议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不予允许。为此,必须禁止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违法犯罪行为或生产、经营等行为,拖欠贷款、税款、货款、借款、雇工工资、租金等,为逃避债务,假借离婚手段,将非法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财产协商分割给一方,另一方则单纯或主要承担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对此,无论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问题时,都要严加防范。一方面全面调查弄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达成的有关财产、债务协议严格审查、监督,凡有损于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个人债务。

  一般来说,只有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这笔债务根本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也不是为了履行自己的某些义务,这笔不知情的债务完全是对方用于赌博,嫖娼,吸毒等这些非法活动的情况下才视为当事人的个人债务,所以,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不能完全取决于另一半是否知情,要看这笔债务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