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主要保护的是购买者的交易意思即交易自由,还有社会的交易秩序,对于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大家在自然人的犯罪当中可能有所了解,但是对于单位作为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大家可能都不太清楚,它构成该罪的构成要件又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强迫交易罪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二、强迫交易罪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1、强迫交易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3、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强迫交易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三、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致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父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强迫交易罪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了解一个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楚的知道这一犯罪的成立该是什么样子的,另外还需要知道这一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通过了解这些我们对一个罪名才有更加清楚的了解。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