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新增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构成要件
1、主体
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超速或者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四类危险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情节恶劣与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